失业待遇申领登记
登记须知
根据陕西省《失业保险条例》实施办法(陕政令[2009]140号),为了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现就您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告知如下:
1.您可享受依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核定的失业保险金,
最长不超过24个月。
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,每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; 5年以上不满10年的,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;满10年以上的,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。若您为
农民合同制工人,
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,缴费每满一年补助1个月,最长不超过24个月。
2.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的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
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,
如原单位没有将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缴至当月并办理停保,
经办机构则无法代缴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且以后无法补缴。在经办机构代缴医保前,如果您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城乡居民医保的失业人员,
请在办理失业登记后
次月15号前
办理医保暂停。若您为
农民合同制工人,
则不享受此项医疗保险待遇。
3.您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,且
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,
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。
继续领取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。
4.您所在原单位若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累计中断缴费N年,将在您失业待遇享受期限中核减N月,减少的失业待遇,由原工作单位支付。
5.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、应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、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,请及时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停发,并退还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。重新就业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(含养老、医疗、失业、工伤保险)为标准确定。
6.单位及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后,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审核,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待遇,请及时激活社保卡的银行金融功能,确保待遇按时发放。
7.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请
登录微信公众号“宝鸡人社12333”,点击“微服务”- “职工失业”-“失业金核准”-“查询办理进度。
也可携带解除劳动合同文件、社保卡到经办机构现场办理,经审核通过后,次月开始发放。
如有疑问可咨询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:
市本级 3901811 金台区 3153807 渭滨区 3809698
陈仓区 6236610 凤翔区 7211060 岐山县 8215478
眉 县 5546929 扶风县 5217973 凤 县 4764921
陇 县 4602766 千阳县 4241838 麟游县 7960122
太白县 187007300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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